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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引发赔偿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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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垃圾引发赔偿案
商兴佳
  这是一起由捡拾垃圾引发的赔偿案,个中法律责任的分割令人深思。
  北京市某制药厂近几年来一直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两名村民清运。这二人既未领取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没有接受专业培训。制药厂亦未向二人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很多小学生都曾拾捡到该厂作为废物随意倾倒的内装液体的针剂瓶。
  2000年5月8日晚,当时11岁的小男孩杨某及其堂妹来找小学五年级学生郝某玩。郝某回自家楼道取来原先在垃圾坑里捡到的针剂瓶里的液体,用火柴点燃,和杨某一起蹲在火旁观看。火焰突然蹿起老高扑向杨某。杨某马上被火焰“击中”,面、颈、右上肢等部位被烧伤……
  杨某的父母带杨某找到郝家,郝某父母迅速带杨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二至三度。费用近万元,由郝某父母负担。此后,杨某又转院治疗24天,花费6024.45元。
  杨家调查得知郝某所点燃的“酒精”其实是制药厂倾倒的废弃的硝酸甘油。杨某遂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和郝某的监护人赔偿。经鉴定,杨某伤残七级。
  法院认为:郝某点燃的液体即为制药厂倾倒的硝酸甘油事实成立。制药厂在明知废物清运人未领取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许可证,亦未受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却将生产中的危险废物交由二人处置。这种放任危险废物漫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其对杨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郝某系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点火行为”只是起到了使废品硝酸甘油潜在的危险爆发的作用,故其在对杨某侵权的过程中,属次要责任。鉴于郝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向杨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杨某父母在杨某烧伤事件中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93950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4090余元(由郝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已承担9111.39元)。
  对该一审判决,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法律责任不但由肇事者——北京某制药厂和郝某分担,而且受害小孩杨某的父母也因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看管义务而要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个结果说明,法律正是用严密的规则来保证社会秩序有序地运行,每个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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