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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县有些乡镇 继续收取应取消的费用 乡镇企业负担尚未减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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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7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记者调查

辽宁本溪县有些乡镇
  继续收取应取消的费用
乡镇企业负担尚未减轻
本报记者 马国英
  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78号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但近日记者在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采访时发现,该县乡镇政府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本溪县小市镇的一个煤矿矿长给记者提供了他向主管部门缴纳费用的收据,包括小市镇乡镇企业总公司向其收取的“2002年度管理费”2000元。他说,我们知道从今年起就不允许收这项费用了,但我们不缴就不能通过验收,办不了生产手续。据煤矿矿长提供的缴费发票等计算,一个煤矿要向煤炭、地矿、环保等六七家部门缴费,一年要缴8万多元。比如,原来交给镇企业总公司的管理费说是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支出,实际上上级主管部门到每个矿检查验收,煤矿还要再交一两千元的接待费,这些都没有收费凭据。有的矿长还说,有时候我们交了接待费还得再安排他们吃饭。
  本溪县煤矿安全局(原煤炭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主要向煤矿收取维简费(维护简单再生产费)、救护费,局测量技术服务中心收取测量费。原来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包含在维简费里,按每吨煤0.3元收取,接到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通知后,从今年开始已经不再收了。
  那么,乡镇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对不对呢?本溪县小市镇副镇长兼镇企业总公司经理朴明启说,乡镇企业总公司是镇政府的一个部门,代镇政府行使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能,工作经费来自乡镇企业,自收自支,镇里财政没有拨款。问及他是否知道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时,他说知道这些规定,但从没有接到正式的红头文件,并且他们收的管理费不属于国家取消的那种。他解释说,收取管理费虽然没有文件依据,但完全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召集矿长们开会时也没人提出意见。当记者问到既然收了管理费,为什么还向煤矿收取接待费时,朴明启说,每年的检查验收有好多次,管理费根本不够。收接待费是接待检查需要的车辆,还有下完井后吃饭、洗澡的费用,这都是正常的。朴明启坚持说,镇企业总公司为区内煤矿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财政没有拨款,只好向企业收一些服务性的工作费用。因为是自愿的,所以与国家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不同。
  朴明启这种自愿的说法却与煤矿矿长反映的情况截然不同。而且,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总公司根本没有收费权。乡镇政府收取管理费,显然是作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之列。同时记者还发现,乡镇企业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并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而且使用的收费凭据也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只是财会收款收据,均属违法。
  记者在本溪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在2002年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今年国家规定出来后他们就不再收了。他们说,本溪县有15个乡镇,每个乡镇都有管理区内企业的部门,有的叫“企业总公司”,有的叫“企管委”,经费来自企业收费,全县工作人员大约有100人。据了解,小市镇这种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情况在本溪县并不是个别现象,田师府镇等其他乡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接受采访的有关部门认为,虽然国家禁止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但乡镇对企业的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工作人员要维持生计,所以收管理费是“合理不合法”。他们的态度实际上是认同了违反国家禁令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的做法,国家政策的权威在地方土政策面前打了折扣。
  日前记者了解到,小市镇已经将收取的2002年度管理费退还给煤矿。但本溪县其他乡镇的情况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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