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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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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24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处罚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居民身份证法(草案)》经三次审议和修改,四审稿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又作出了新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时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予以保密。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在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分别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的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有的委员提出,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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