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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自杀不施救助 男友被判赔偿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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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24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探讨的话题。就本案来说,一种观点认为,任静的死亡与林峰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林有救助能力而不作为,导致了任静的死亡。因此,林峰应对任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林的行为和任静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林峰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卢氏县法院采取后种看法,判令林峰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由此看来,从法律上明确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女友自杀不施救助 男友被判赔偿万元
赵富林
  任静(化名)与林峰(化名)均为河南省卢氏县卫校学生。2001年春节前后,两人相恋并公开恋爱关系。2001年9月5日深夜,任静和林峰在县城休闲路西段大渠边商量两人的事时,因林峰提出分手,任静便跳入水渠中溺水死亡。事后,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林峰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任静家人作为丧葬费用。2002年9月,任静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峰和县卫校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
  卢氏县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被告林峰与原告之女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之女跳水时林峰未实施必要救助行为,应对原告之女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之女死亡时虽未满18周岁,但应当具有判断和辨别跳水渠会有怎样后果的能力,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之女开学时未到校报到注册,已不属卫校学生,卫校具有法定免责事项,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林峰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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