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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 权责衔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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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25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垃圾收费 权责衔接
心田
  随着经济发展,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越来越多。及时运输、有效处理这些生活垃圾成为维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任务。当然,运输、处理垃圾是有成本的。随着市民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成本也不断上升。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通常将市区的垃圾集中运到郊区露天堆放,被人戏称“垃圾搬家”。市区虽然干净了,郊区则出现了很多垃圾堆。90年代以后,一些城市开始建设垃圾处理厂,以减轻垃圾污染。受计划体制的惯性思维影响,垃圾收集处理费全部由财政投入。城市财政支付“搬家费”还勉强,再支付处理费就很困难了,很多城市都力不从心。到目前为止,全国58%的垃圾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在经过处理的垃圾中,相当一部分是简易填埋,普遍存在二次污染。
  为提高垃圾污染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原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从国内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于2002年6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该通知确立了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明确了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门用于垃圾收集处理企业的支出,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的全部成本。该通知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垃圾收费在全国范围的推开。
  随着市场机制(包括公共财政)的不断完善,居民承担垃圾收集处理费的作法将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交费(税)制度将在各城市和集镇普遍实行。只要当地的垃圾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无论财政多负担一点还是居民多负担一点都可以。但是,无论收不收费、收多少费,城市政府都不能推卸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一些城市财政上不投入,又不征收处理费,或虽收费但长期收不到位,总以财力不足、收费困难为借口,年复一年地将垃圾堆在郊区污染环境。这种无所作为的态度是垃圾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主要原因,是不负责任的,不可取的。社会各界应当从积极的方面来认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认识城市政府的责任和居民的义务,从各自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支持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水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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