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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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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29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倪四义、常爱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经表决全票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这一决定为中国与东盟双方于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作好了准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此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议案中说,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内容与中国法律不相抵触;加入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全面发展。
  条约的宗旨是“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二、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五、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六、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
  条约规定了缔约各方应当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彼此间出现的争端,并规定了在通过友好谈判无法解决争端时将由缔约各方成立一个由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级理事会关注和处理争端或局势。
  条约还规定了缔约一方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参加旨在对另一方的政治经济稳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任何活动;缔约各方应当努力发展和加强睦邻合作关系,并应当促进经济、社会、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领域的积极合作。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订立的,东盟当时所有成员国,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均签署并批准了该条约。此后,为使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加入条约,东盟先后于1987年12月15日和1998年7月25日对条约进行了修改,分别形成了第一修改议定书和第二修改议定书。截至目前,又有东南亚的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和该地区以外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相继加入了该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约时说,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条约的大国,将使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国和平与稳定的周边关系将得以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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