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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蔓延期间,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政策法规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需要整合为全国统一的立法资源?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认为——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尚待时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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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01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非典疫情蔓延期间,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政策法规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需要整合为全国统一的立法资源?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认为——
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尚待时机
本报记者 张涛
  现在看来,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科学适用的,对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记者:有观点认为,因为非典疫情突如其来,整个社会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都缺乏相应的准备,包括法律也是如此,各地制定的政策法律,都有点应急的意思,您怎么看?
  张春生:单就法律来说,不能说没有准备。但因为这些年里,没有大范围的传染病流行,所以1989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是科学适用的,在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等方面,法律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是对我国同传染病作斗争经验的总结,是适应抗击非典的需要的。
  各地方可在不抵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防治传染病的补充和细化
  记者:“适应”是否意味着“足够”?各地针对防治非典制定的政策法规,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张春生:这要从我国立法面临的实际情况说起。我们国家非常大,情况也比较复杂,城市和农村,中西部和沿海地区,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法律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但有些问题如规定得过于具体,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则比较困难。
  举例来说,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对饮用水的要求。最初法律草案要求,饮用水不得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但在立法过程中,通过调研发现:在沿海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点可以实现,但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地方饮用井水、江水、湖水甚至窖水,在这种情况下,这条规定就不能普遍执行,因为有的地方根本做不到。法律于是给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公共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这里面给出了两个限定:先是限定了公共饮用水,江水、湖水、井水都不算,只包括供水单位如自来水厂;其次是水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抵触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作为防治传染病的补充和细化。比如各地出台法规治理随地吐痰现象:上海最高可以罚款200元,北京则在20—50元的范围内。
  国家很关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准备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记者:抗击非典是全国一盘棋,那么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否也需要整合为全国统一的法律呢?
  张春生:实践是发展的,总会提出新的问题要求给予解决。今天看来,传染病防治法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还不够完善,比如对医院拒收传染病病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非典一开始的时候出现过一些拒收病人的现象,这是一个新问题;再比如,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隔离,传染病防治法只给出一个强制措施,但是没有给出拒绝接受隔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和国际上同传染病做斗争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是科学的,但有一些地方需要在实践中用新的经验来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哪些是成功的经验,哪些是不成功的经验,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研究。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地方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需不需要整合成为全国统一的规定,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口罩的问题,4月29日,经过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技术要求》等强制性标准已开始实行。这类问题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出面,制定一个统一标准。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立法要以经验为基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确实需要并且时机也成熟的情况下,才能总结各地的经验制定法律。
  就现实情况来说,全国要不要出台一个统一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还需要研究,至少目前时机还不成熟,现在也不可能在全国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各地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和传染病作斗争,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家很关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准备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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