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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与“知情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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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01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透明度”与“知情权”
童钟鸣
  一位读者朋友来信反映:几年前,他所在单位搞了一次规模不小的集资活动,用于开发经营。钱早收去了,但如何管理、经营,效果如何,从此便没有了下文。他担心这笔款项“打了水漂”,更对这种肆意践踏职工“知情权”的做法甚为不满。
  且不说这种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单就组织者对职工隐瞒有关情况的做法便值得质疑。集资行为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相关人员对此有合法的“知情权”。组织者应无条件地向相关人员通报相关情况,让投资者对投资运行情况及效益有明确的了解,对资金运用进行有效监督。类似“不透明”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譬如:有的通信公司对用户话费查询不热心,只提供长话或网话资费的查询,而通话量占较大比例的市话资费却成了查询“黑洞”,不予支持。
  “透明度”与“知情权”,正是法治社会的两项重要内容。“透明度”是对政府及其行政事业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等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且十分关注的公共事务和信息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并接受公民的咨询和监督;“知情权”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在法律的范围内,公民有权了解相关的公共事务和信息,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依法对此作出自己的判断。
  依法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关键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行政事务和公共信息的“透明度”。“透明度”愈高,公民“知情率”亦高,愈能产生合力,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次非典疫情在我国从流行到得到遏制的相关经验教训便是证明。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社会“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将会受到更好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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