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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是权利也是监督——对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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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02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罢免是权利也是监督
——对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的思考
新华社记者 李南玲 邬焕庆 沈路涛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罢免代表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面临程序的缺失
  今年5月25日,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将一份“关于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人们普遍认为,深圳的“罢免事件”是选民根据法律行使他们正当的权利,这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对广大选民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民主、实践民主,都将产生示范作用。
  事实上,罢免人大代表、终止代表资格本身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对于一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将其代表资格罢免。但与之相比,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罢免要求确实鲜有见闻,而且在处理程序上面临着法律上的缺失。
  依照法律,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并派人组织罢免要求的表决;经无记名投票,超过原选区选民半数的通过罢免。但实际操作中,提出罢免后启不启动,谁来决定,要不要经过调查证实的环节,这些细节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选民行使罢免权是涵盖在我国公民权利中的选举权的一项。此次‘罢免事件’,表明公众选民意识的强化和选举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卓泽渊说,“对于刚刚经过绝大多数选民投赞成票当选的人大代表能不能罢免,在法律上还有一个程序的问题,但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究竟需不需要理由
  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是:“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我们对她正式提出罢免函。”他们还列举了3件事来说明他们的观点:今年5月2日下午,一场特大暴雨袭击深圳,麻岭社区所属的凯丽花园100多米长的围墙被大水冲垮,小区积水齐膝。而陈慧斌虽然在下午4时就得到通知,但直至晚上7时才姗姗而来;5月8日,某草台戏班在深圳演出引起“非典虚惊”事件,凯丽花园与演出地点仅隔一个街区,但陈慧斌竟然整整一天没有在凯丽花园露面;在抗击非典之时,作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陈慧斌,未能很好地组织对辖区内进行清理卫生死角和清除污染源的工作,以致社区内存在极大的卫生隐患。
  对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人们看法不一。深圳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娟博士认为选民们提出的罢免理由站不住脚,他们是把陈慧斌的社区居委会主任与人大代表的身份混淆了。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不是治理公共事务,而是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
  选举法只是规定提出罢免需要提出理由,但哪些理由可以罢免并没有相应规定。罢免究竟需不需要理由,理由构不构成罢免要件,有关法律专家提出不同看法:选举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当选人大代表;罢免时,经过投票就可以决定。如果需要理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罢免,法律上无法予以明确,这与不能履职、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暂停、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不属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有的专家认为,对于罢免来说,信不信任是关键。代表对选民负责,如果选民不信任你,没有理由照样可以罢免。
  实际上就是一种监督
  目前,深圳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已专门成立调查组,调查了解陈慧斌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最后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罢免事件”对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有特殊意义。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家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越来越关注。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的规定,使法制更加完备,让一些原本模糊的地方更加清晰,更便于操作。
  被要求罢免的陈慧斌看上去比较坦然:“这是正常的一个程序,也是选民的一种权利。”但她也承认,“罢免事件”确实给自己提了一个醒:“人大代表要为选民办实事,今后要不断提高自己参政能力。”而提出罢免函的选民之一黄珂说:“我们真正的愿望是,希望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对陈慧斌作出正确的评价,也让陈慧斌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只要真正履行职责,不管是谁当人大代表我们都欢迎。”
  选举法和代表法均明确规定,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专家认为,“罢免事件”以及各地人大进行的代表民主评议等活动,从实践法律的角度凸现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作用,这也为人大代表如何接受人民监督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随着选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要求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履职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相对来说,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这有利于整体上推动政治民主进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如是说。
相关链接
  宪法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代表法 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选举法 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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