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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规章已于七月一日起施行——安全违法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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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04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规章已于七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违法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彭嘉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直属局以来发布的第一号令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这足以说明该《办法》出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为什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要出台一部专门的规章?首先,去年11月起开始实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鉴于当前一个时期内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安全生产法》强调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对于每一种行政处罚的实施,都需要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作为依据,这样,《办法》就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办法》是《安全生产法》的主要配套规章。
  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许多违法行为由于情节相对较轻,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不一定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而往往要追究行政责任。只要安全生产中有违法行为,都将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运用最多的一种责任追究。
  此外,《办法》的出台使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都有了依据。在执法对象中,许多无主管部门,特别是非公企业,对它们的安全监管一直是薄弱环节。加上规章不健全,过去行政处罚在这些地方遇到很大阻力。比如,小煤矿非法开采,想对它强制关闭,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章参照执行,致使监管不力,非法小煤矿屡禁不止;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到何种违法程度采取何种处罚措施,由于没有具体的规章可以依照,因而执法过程中有混乱现象。
  而作为执法主体,各级安监机构是近两年来新设立的,许多执法人员对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法规、规定、程序还不太熟悉。没有规章,执法中把握就很困难。而且,安全监管与一般的行政管理有所不同,如果处罚不当,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必须慎之又慎,处罚既要合法又要适当。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一个可资借鉴的规章,并严格照章办事。
  《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等。这就是说,行政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即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但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要施行经济处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有利于加强行政处罚的效果。虽然罚款从数额来看并不太大,但对业主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在生产中更重视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哪种程度处以多少数额的罚款,不仅使监管双方有据可依,还有助于减少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有利于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建立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安全监管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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