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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不仅是集中行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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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04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严打”不仅是集中行动……
吴兢
  几天前,全国“严打”整治斗争进行总结表彰,数百个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嘉奖。有人欢呼:“严打”胜利结束了!其实,“严打”并没有结束,结束的只是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这一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总结表彰会上所指出的:“要克服把‘严打’等同于集中统一行动的片面认识。”
  中央领导同志的提醒既及时,又有很强的针对性。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些人对“严打”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把“严打”等同于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
  一些地方的政法机关过分依赖集中行动的“严打”模式,而忽视了打击防治犯罪的日常性工作,忽视了建立健全一些经常性的长效性工作机制;一些政法干警在集中行动期间努力工作、认认真真,而一旦集中行动结束便可能松懈下来。这些都使得“严打”集中行动的成果难以巩固,治安问题出现反弹,以至于群众心存疑惑:为什么只有“严打”期间执法者才能抓住这么多的罪犯?为什么平时效率就不高?
  一些群众同样把集中行动当作了“严打”,他们忧心忡忡:“严打”结束了,犯罪分子又蠢蠢欲动……咱老百姓怎么办?
  “严打”,仅有集中行动是远远不够的。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习惯简称为“严打”,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方针。它不仅仅是某种手段或形式,更不仅是一次两次的集中行动,也不仅是一年两年的阶段性工作,而是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尽管集中行动在一定情况下是必要的,对犯罪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但这只是贯彻“严打”方针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打击等都是贯彻“严打”方针的有效形式。因此,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切实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打击刑事犯罪的日常工作中去,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用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用什么方式。
  对此,罗干同志强调:“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犯罪的方式,建立健全一个经常性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确定与治安形势和存在突出治安问题相适应的工作方式,把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做好经常性工作上,切实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加强批捕、起诉、审判和监管改造工作,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战斗未有穷期,“严打”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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