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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联合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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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02
第1版()
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代表,根据两国政府增进两国人民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贸易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谈判以后,已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在大马士革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在贸易协定中,两国政府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且尽力实现进出口的平衡。在贸易协定中两国政府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和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政府商务代表处。
支付协定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叙利亚政府指定的银行建立直接清算关系。
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期满前任何一方如无异议,得自动延长。两个协定将按照两国法律程序批准并相互通知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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