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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大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 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特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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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22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系列报道

  海南人大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 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特定问题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是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作出的,它对于处置“半拉子”工程,促进海南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决定要求,产权人应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政府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已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停缓建工程,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停缓建工程用地,当地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停缓建工程是海南房地产泡沫经济后遗留的特定问题。为了加快处置工作,海南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明显的成效。但积压的停缓建工程自身存在问题极为复杂,以及处置时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这成为处置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果不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将延迟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建设用地处置工作进程。因此,补充和完善有关法规,将处置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结合海南实际,作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为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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