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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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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22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短评

  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海南特区特别立法权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原则和立法的范围上。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并不限于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中央允许海南省在立法上借鉴和移植境外成熟的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好办法和国际惯例。这些立法的自主权体现了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同时也使海南省能够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
  特区立法权对于海南而言,与其特区的使命是密切相关的,就是要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一步,在体制创新方面先行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田和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海南省人大近年来坚持把立法与改革结合起来,以立法促改革。改革呼唤立法,立法又推进和完善了改革。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全国属于首创。如企业法人登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生态省建设等。而这一次出台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则是人大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的又一个明证,它的特点就是注重解决特区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阶段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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