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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地评定入社土地的产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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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03
第1版()
专栏:社论

公平合理地评定入社土地的产量
目前,一部分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没有认真地评议入社土地的产量。据广东省委调查,全省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产量的评定,有普遍压低的倾向。在别的省份的一些地区,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形。有许多新社用简单粗糙的方式评定土地产量,结果就不能公平合理,有的偏高,有的偏低。有的只按土质评产,有的只按实产量评产,都不能使全体社员满意。有些合作社评议土地产量采用一种不妥当的做法,不发动广大社员群众,而由少数人关起门来评定;结果因为社员群众的顾虑没有消除,意见纷纭,不能定案。
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工作人员忽视了目前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特点:一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有些工作人员不注意这个特点,而盲目地认为:既然群众入社情绪很高,而且早晚要取消土地报酬,现时对土地评产何必那末认真评长评短,多找麻烦呢?其实,这种麻烦事情很值得做。土地评产不合理,许多社员就将身在社里心在社外,不能团结一致增加生产。
怎样才能把土地产量评定得合理?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掌握和宣传有关的具体政策。事实已经普遍地证明了,中共七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关于入社土地产量评定办法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同时要根据土地的常年实际产量,两方面都不可偏废。广东德庆县新墟乡支部领导建立的三个新社,最初布置“土地评产不应评得太高,应该按土地的自然条件评定入社产量”;结果,中农社员意见很多,评不出结果来。于是,支部又布置“都按常年实产量评定”;结果,贫农社员坚决反对。碰了两次钉子以后,支部开会检查,才发现毛病就在于没有好好学习评议生产资料的具体政策。支委领导党员和建社筹备委员学习了政策,然后又向全体社员深入地宣传了政策;并且制定土地评产方案,又交给社员讨论修正,终于做到了大家满意。
要把入社土地产量评得合理,必须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特别应该注意对办社骨干分子和贫农社员进行巩固地团结中农的教育。据各地调查,在新社的社员当中,贫农和下中农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左右;新社绝大部分的领导骨干是贫农和下中农。这当然是很好的现象。贫农和下中农的骨干分子,一般地说在处理社内各种具体问题的时候是比较公道的。可是,由于部分地区忽视了对贫农骨干分子和贫农社员进行巩固地团结中农的教育,他们很自然地会为了自己一时的利益而不注意照顾中农土地的常年实际产量。广西武鸣双桥乡的一个贫农骨干说:“如果评产要照顾常年实产量,我们田少地少,将来怎能共同富裕呢?”应当使他们充分了解:这是对于“共同富裕”的不正确的理解。照这样做,不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归根到底,对贫农也很不利。
要把入社土地评产工作做好,必须掌握正确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有些工作人员只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愿望办事,而不是依靠群众办事;他们把评产这件事孤立起来当作一件纯技术性的工作来做,而没有把它同政治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广东廉江县有一些乡,只是由建社筹备委员会根据征收公粮的清册把各户入股土地的产量计算出来,召开社员大会宣布或者向社员逐户通知,就算了事。广西容县有的新社甚至一律按粮食“三定”到户的定产产量打九折作为入社土地产量。这样“评产”,当然难免有些不合理。
要把入社土地评产工作做好,应该正确地了解粮食“三定”的定产同入社土地的评产的关系。按照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定产是按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归户计算的;凡一九五五年收成正常的粮田,应该按实际产量评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为了使统购统销的数字切合实际,对于经营条件较差农户的土地评产,应该按照同等自然条件的土地产量稍为减低一些。为了鼓励增产,一般地说,原来自然条件相同但因为经营较好而实产量特别高的土地,定产也稍低于实产量。这和入社土地的评产标准不完全相同。对于入社土地质量相同但因为经营条件不好而产量较低的,为了照顾这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应有的利益,评定的产量应当比实产量略高。对于因为改良了土壤、增添了水利设施等而实际产量特别高的,评定的产量也应当比同等质量的土地的产量稍高。这里,当然应该区别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如果只是因为增施速效肥料而得到比较高的实际产量的,当着肥力已经用尽,土地所有者已经得到了投资利益以后,就不应比同等质量的土地评产高。如果肥力还没有用尽但并不能根本改良土质,这种土地产量也不应该特别评高,而应当用别的办法给以补偿。如果是改良了土壤、修了水利、把原来的坡地修成了梯田、把原来不平的修成了平地,就必须把产量适当提高。总之,粮食“三定”的定产和入社土地的评产应当有所区别,按照其中的一种简单地一律打折扣或一律加几成作为另一种产量,必然会不合理。但是,为了使两者都切合实际,避免虚报,两者互相结合、互相参照,却很必要。如果其中哪一个是先评的,因为虚报而产生了不合理的现象,也应该允许改正。
要把入社土地的产量评得合理,还要注意纠正一部分办社工作人员和社内骨干分子的另一种不正确的看法。他们为了使合作社的总产量容易超出评议的产量,“显示合作社的优越性”,就故意把产量压低。在江西遂川县、广西武鸣县都发现了这种情形。这种想法和做法当然要不得。这只不过是自己骗自己,对于社会主义事业不会有一点好处,反而会给合作社制定生产计划、实行常年包工招来很多困难。
据各地估计,最近建立的新社,各方面比较健全的社约占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中等的社约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建社中的遗留问题比较多的社约占百分之十。在各方面比较健全的社里,生产资料的评议工作一般是做好了的。土地评产不合理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为数不多的建社中的遗留问题比较多的社和一部分中等的社。但是,这决不是说,对这个情况就不必密切地加以注意。土地评产不合理,必然要发生很不好的影响。广东省揭阳县梅联乡有一个新社把土地的产量普遍评得偏低;评产的第二天,已评过土地产量的八户社员中,就有四户土地较多劳力较少的社员提出要退社;全乡有十六户因为土地评产偏低退出了合作社。乡支部发现了这种情况以后,领导各个新社发动社员充分讨论,重新评定了合理的产量,这些户就都又参加了合作社。这种情况说明:在运动当中发生的缺点和偏向,必须及时克服和纠正,也不难克服和纠正,问题只在于党委和支部是不是注意掌握政策,加强具体领导;是不是及时检查,及时帮助;是不是深入群众,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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