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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我国一些城市交管部门不时推出新举措,其中“当事人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举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 “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新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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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29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我国一些城市交管部门不时推出新举措,其中“当事人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举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
“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新方法
本报记者 张涛
  背景:“自行解决”的意思是指不经司法程序而私下了结。近年来,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我国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纷纷推出新举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是“当事人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这种被老百姓称之为“私了”的做法,改变了以往一直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固定模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请他对此进行阐述。
  “私了”处理交通事故既缓解了道路的交通堵塞,又方便了事故的双方当事人
  回顾: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处理进行“私了”方式的探索,早在2000年就开始了。这一年3月1日,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法,规定“对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统一认识后可自行协商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事发后3小时内,驾事故车到交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2001年2月,北京市交管部门开始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实行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当场了结的方式。用这种“私了”的办法解决交通事故,事实证明效果显著:2002年北京共发生交通事故23万余起,其中快速处理21万余起。此后,广州、郑州等地的公安交管部门也纷纷推出类似举措。今年4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告:从4月15日开始,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对这些举措,张树义教授认为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做法”:随着车辆的增多,事故越来越频繁,要求有适应此种状况的做法出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既缓解了道路的交通堵塞,又方便了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适应现实变化,将可自行解决的事故范围扩大,且从认定事实、填写《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程都没有交警的参与,这是一种更深层次意义上的“私了”,无疑会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欢迎。
  “私了”的深层次寓意在于反映了政府开始充分发挥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作用
  现状:统计数字显示,在北京对交通事故实施“私了”的第一个月里,北京各保险公司共为2899起“私了”的交通事故完成了理赔手续,相当于当月交通事故总数的1/4。不过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交警岳宝春提供了这样一则案例:4月27日,在北京南四环一桥下发生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一辆面的在向后溜车的时候撞到了后面的捷达车,蹭了一点。前车司机主动要求自行“私了”,并出示驾驶执照,表示愿意赔偿修车费。后车车主夺走前车司机的驾照后,不再出现。
  张树义教授认为,“数字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在他看来,交通事故实行私了,至少可以带来3个明显的效果:一、交通拥堵的现象大幅度减少;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三、当事人的时间大幅度节省。他进一步解释说,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得太多,这其中包括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交警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也就是政府大包大揽的体现。现在交通事故变成当事人自己处理,表明政府开始充分发挥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作用。“将来不仅交通事故的处理,政府要从中退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作用,让当事人自治。”
  至于在“私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不守信誉现象,张树义把它看作是“孩子在学走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的摔跤现象”。“抱着的孩子永远长不大,政府只有放手让公民自己处理事情,公民自身的素质才能提高。”
  交通事故“私了”制将有望不再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而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
  展望:在6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提交会议三审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草案)》中对“私了”处理交通事故给予明确规定。该法律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表明,交通事故“私了”制将可能不再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而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当事人双方、交警和保险公司四方的一个博弈过程。随着‘私了’方式的推行,使原有的四方变成了三方。在这个格局变化的过程中,各方都要选择新的处理事故的方式,问题于是不可避免。”张树义说,“对交警部门来说,可能发生的问题是:不恰当地放弃了本来应由其处理的事故范畴,也即放弃了自我职责;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针对格局的变化,也会分别作出一些调整,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如不守信誉、合谋骗保,等等。不过,问题并非不可解决。由于格局的变化,必然要求配套制度的建设。对交管部门来说,重要的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放开可以‘私了’事故的范围。刚开始的时候要慎重,对那些可放可不放的交通事故暂时还是不放开为好。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当务之急是增加对交通法规的了解,增强自我处理事故的能力。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完善制度,杜绝骗保现象的发生也是当务之急。”
  “无论如何,采取‘私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适应我们目前社会的需要,必将成为日后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最后张树义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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