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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上法院审判“西河”号挖泥船沉没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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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04
第3版()
专栏:

天津水上法院审判“西河”号挖泥船沉没案件
天津水上运输法院接受天津海上运输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在十二月二日公开审判了“西河”号挖泥船沉没案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王宝福徒刑四年、李瑞亭徒刑二年、刘孝先徒刑一年,立即执行。
“西河”号是天津疏浚公司所属疏浚队的一艘巨型挖泥船,在建港疏浚工作中曾起过很大作用。但是国家的这项财产,却由于“没凌”号拖轮代理船长王宝福、领航员李瑞亭、烟台工区临时负责人刘孝先等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了沉没事件。在这一事件中,“西河”号上几十名船员险些丧命。
这个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航务工程总局疏浚公司天津区疏浚队通知正在旅大的“没凌”轮驶往烟台,把正在烟台的“西河”号挖泥船拖回天津塘沽修理;并且在四日用长途电话把这件事通知了烟台工区临时负责人刘孝先。但是刘孝先并没有按照上级的指示做好“西河”号出海的一切准备工作,甚至连“西河”号要调回天津的事也没有通知“西河”号船员。十二月九日,“没凌”轮到了烟台。但这时“西河”号船员仍在“大沽一号”工作,加上出海准备没有做好,当夜未走。刘孝先为了赶任务,甚至在十日早晨,仍叫“西河”号船员照常工作,直到上午十时才把他们调回来,通知“西河”号要马上回天津;并发动大家在临开船前进行出海准备工作。
十二月十日早晨,烟台工区供应员焦国柱曾问王宝福:“要不要煤和水?如果要的话,我们好作准备。”王宝福不经考虑就说:“今天走就不要。”后来因故未走。王宝福向刘孝先要求上特号煤二十吨,而刘孝先只答应给一号煤,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造成僵局。在最后一次谈判中,刘孝先避开上煤问题的争论,向王宝福作了迅速开航的动员。由于王宝福对于装足备煤以保证航行安全注意不够,在刘孝先片面动员下决定开航。但当时有不少船员提出雪后有风,遇风燃煤不足是有危险的,因此“一号煤也要上”。但这种意见并没被王宝福采纳,竟冒险开航。临起航之前,王宝福虽然也知道李瑞亭曾向“西河”号船员说在半途抛船,并遭到“西河”号船员的反对,但他却把“西河”号船员欺骗支吾过去。
开航以后,十一日十七时左右,风浪逐渐增大。未来风势不明,这时坚持航行是危险的。但是王宝福、李瑞亭不加考虑,仍然航进。以后风浪更大,到十九时左右,船打空车,航速减低。这时他们仍然继续冒险航进。到十二日八时,“没凌”轮燃煤只剩下十七、八吨,司炉员再向李瑞亭和王宝福报告,这时他们才开始发觉按照原来速度驶行已经不可能到达塘沽了,就要实行原来的抛船计划。王宝福和李瑞亭正在议论的时候,“民主八号”轮船适从“没凌”轮左侧后方开来。本来这是求救的最好机会,但他们却没有积极设法求救。“民主八号”轮过后,他们认为除去抛掉“西河”号再没有其他办法可想了,就草率决定给“西河”号抛锚。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得特别严重的是,他们在事先应该召集“没凌”轮有经验的船员共同研究可能的挽救办法,如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实行抛船措施,更应该按照规定的信号事先同“西河”号船员联系。但他们没有这样做,王宝福甚至认为:“如果按信号联系,他们不叫咱们走怎么办?”李瑞亭也未加反对。当抛锚以后,“西河”号船员大惊,追问原因,并且跳着高呼:“你们别走,我们前舱漏水了!你们走了我们怎么办!”但是王宝福没有理会这些情况,单船开走了。
“没凌”轮到达塘沽以后,疏浚队长何越追问王宝福抛船的原因和其他情况,王宝福为了逃避责任,说是风大煤不够了,“西河”号“锚下得很长很牢,没问题”,隐瞒了“西河”号漏水情况。当领导方面叫王宝福迅速加煤前去营救“西河”号的时候,王宝福又为上特号煤一号煤的问题发生争执,拖延时间。在营救“西河”号的时候,王宝福表现得很消极,在途中多次要求返航,最后甚至向领船的疏浚队副队长靳步提出:“叫回去也得回去,不叫回去我也回去。”随即转舵回航。在营救过程中,“西河”号遇到其他过航船只,全船船员生命得救,但是这只挖泥船,最后却因为营救太迟,终于沉没了!
案件发生后,王宝福自知责任严重,曾长期掩盖真实情况,并且企图嫁祸于人。王宝福告诉“没凌”轮船员说:“不要说工区给煤我们不要,就说我们要煤工区不给。”王宝福和李瑞亭甚至长期诡称:没有听到“西河”号船员高呼不让走,只看见对方船员以手示意叫快走。这种企图逃避罪责的可耻行为,经多方对证以后他们才完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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