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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河”号挖泥船沉没事件吸取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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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04
第3版()
专栏:

从“西河”号挖泥船沉没事件吸取教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文隆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份发生的“西河”号挖泥船沉没案件已经由天津水上法院审理完毕,犯罪分子王宝福、李瑞亭和刘孝先,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西河”号沉没事件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固然应该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天津港务局、港务监督和疏浚公司等有关部门也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得出必要的教训,以求改进工作。通过对“西河”号沉没事件的检查,我们发觉天津海上交通企业管理方面在制度上和劳动纪律上有着很多问题。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更表现得比较突出。忽视生产安全的思想从上到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致事故层出不穷。仅就天津疏浚队一九五四年的统计,全年共发生大小事故九十三起,给国家造成的直接损失达三万四千多元。这些事故许多都是由于忽视生产安全而造成的。犯罪分子王宝福、李瑞亭把“西河”号抛在海中回到天津以后,天津港务局方面本来应该及早派出当时停泊在港内的大船前去营救,但由于他们受忽视安全的思想支配,怕影响卸货任务,而耽误了时间。直到发觉“西河”号处境十分危急,才让过路的某艘大船前往营救,但还没有到达出事地点,“西河”号却已经大部沉没,没法施救了。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是必须贯彻执行的。但是天津海上交通企业部门某些领导工作人员,平时虽然口头上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在具体工作中却仍然采取生产和安全对立的作法,严重地忽视安全生产。也有人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同安全生产关系不大。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西河”号沉没事件发生以后,天津疏浚队在许多方面采取了安全生产的措施,各种事故就有显著减少,今年一月至十一月工伤事故比去年同一时期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三点四,机损事故减少百分之四十六,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但是在目前,安全生产在交通企业管理方面还没有普遍地加以注意。譬如有的船只的罗盘仪不精确,这在航海中就很可能发生航线偏差,造成事故;有的船只的锅炉漏气漏水,还没有设法修理,这就有可能发生爆炸和机件损坏事故,等等。这一切都应该立即设法改进,而不应该再拖延下去。
“西河”号沉没事件提出了必须加强港务监督的作用以及严格执行制度的问题。“没凌”轮拖着“西河”号出海之前,烟台港务监督本应该照章检查出海船只是不是合乎航海条件,但是烟台港务监督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西河”号的笨重的挖泥斗本来可以摘下,以减轻航行中左右摇摆的现象,但由于港务监督没有检查,就无从发觉这个错误。加强港务监督的作用,从目前职工群众的要求和经验来看,主要是交通部门的领导机关要注意巩固港务监督的职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企业管理方面的许多制度,过去是执行得不严格的。例如按照规章规定,在海上航行的船只要作精确的航海日志,但天津疏浚队出海的船只对这一制度执行得非常马虎,有些船只根本不作记录。这次检查“西河”号沉没原因的时候,研究“没凌”轮什么时候遇风,什么时候遇见什么岛,什么时候遇见其他的航轮,都因为没有记录可查,这样就给追查事实真相增加了不少麻烦。而重要的是,航行没有记录,可能在恶劣的气候中计错里程而影响船只安全。至于其他方面,例如某些职责划分不清,常常在工作中“都负责又都不负责”,一旦出了事故就互相推诿,有的船长和大副没有证书而违章出海航行,有的海程计算不精确,有的疏浚船只载运工人家属等等,这些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也都包藏着发生事故的祸机。
这一事件也暴露了天津海上运输部门中劳动纪律的松懈。从“西河”号沉没事件中可以看出,“没凌”轮代理船长王宝福、领航员李瑞亭同烟台工区的临时负责人刘孝先为了上特号煤、一号煤发生争执,在备煤不足的情况下,“没凌”号就冒险开船,当遭到逆风袭击的时候,不积极采取求救措施,竟轻易地把载有三十二名船员的巨型挖泥船抛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这种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不负责任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同平日疏浚公司所属船员和工人中的劳动纪律松懈分不开的。去年一年中,这个公司的船员和职工因为不遵守劳动纪律而构成的犯罪案件就有一百多起,因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很大的。但劳动纪律松懈并没有引起有关领导方面的重视,没有认真向职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事故处理得极不严肃。这就助长了这种恶劣作风的发展。例如有的工人可以随意旷工;有的工人自己劳动纪律松懈,而又打击遵守劳动纪律的工人;混藏在工人队伍中的某些反革命分子更趁机捣乱,横行霸道,抗拒执行船长命令,甚至公开打人。
从“西河”号沉没事件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领导工作人员对劳动纪律松懈所产生的恶果认识不足。中国海员工会华北区委员会塘沽区办事处的某些同志对于因为劳动纪律松懈而发生的某些问题,过去也采取了迁就姑息的态度,而没有很好地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组织船员和工人向不良倾向和错误行为进行斗争。接受这次事件的教训,交通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国海员工会华北区委员会应该在船员和工人、干部中,进一步整顿劳动纪律。从“西河”号沉没事件还可以看出,天津疏浚队出海船只的船员,有些还缺乏航海知识,因而在航海中一旦发生事故,就无法向来往船只求救。“西河”号被“没凌”轮抛掉后,在当天夜晚发现前方开来大船,为了求救,有的船员模模糊糊记得是应该挂一个红灯(这确是“危险”的信号),但是为了表示十分危险,而又挂上了一个(两个红灯却是表示“我们船不能控制”),并且乱放汽笛。这样,开来的船只发现前方有了不能控制的船只,有紧急鸣笛警告,怕二船相撞,急驶绕道而行,“西河”号便失去了一次被营救的机会。由此可见,航海的必要的技术知识在疏浚船员中也是很重要的。但根据船员反映:天津疏浚队技术座谈会每月只举行一、二次,每次一小时,有时还不能坚持,实际上已经流于形式。“西河”号的沉没是一件带有重大教训的事件。天津海运和疏浚部门必须从中吸取教训,采取坚决的措施,改进工作,以求逐渐杜绝海损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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