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5阅读
  • 0回复

售楼广告与实际不符 上海三十八户业主告倒开发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7-30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售楼广告与实际不符
 上海三十八户业主告倒开发商
李鸿光 杨金志
  冲着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上海一些市民先后购买名为“静安丽舍——恒辉阁”(即“静安丽舍”一期)的商品房入住。岂料两年后开发商又改变建筑方案,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为此,38户业主于2003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面对起诉,房产开发商称,小区规划系政府提出的要求。业主们的预售合同中,虽附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但示意图注明“本规划图属规划阶段方案图,最终以静安规划土地局批准文件为准”。
  经法庭辩论,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房产开发商是否擅自改变小区规划而导致对业主们的违约?业主认为,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售楼宣传资料,小区规划平面图显示“荣辉阁”应为点式高层建筑。尽管双方未将该小区规划平面图附属在合同中,但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所附平面图应视为对整个小区业主的承诺。开发商违反了对业主的承诺。
  房产开发商则表示,变更小区规划是获有关部门批准的,宣传资料中的标图属不特定的,仅属一种方案;宣传资料中的平面图,没有作为合同附件附属在合同中,应认定双方对小区规划并无约定。
  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显示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在“静安丽舍”二期施工中,使“恒辉阁”与“荣辉阁”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据新华社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