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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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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01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
  本报评论员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公民由于经济困难,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能力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无法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城乡广大低收入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长期的试点和探索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开展法律援助的成功做法,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条例》。
  实践表明,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不能光靠律师免费服务,法律援助也不能仅仅依靠社会捐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就是要通过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帮助困难群众实现其诉讼权利,进而使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这样,不仅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用法律的手段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群众诉讼难的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贯彻这一精神,法律援助工作才能实实在在地开展起来,公民合法权益才能得以有效维护,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在贯彻落实《条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条例》,积极履行对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职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法律援助深入人心,激发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财政支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大力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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