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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能为商家免责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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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20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服务热线

  “最终解释权”能为商家免责吗?
  问:消费者购物与商家因广告宣传内容发生争议时,有的商家往往以享有“最终解释权”推卸责任。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北京 马冰
答: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就具有合同要约性质的广告宣传内容发生争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社会上多数人认可的解释,而不是商家的“最终解释”处理。经营者无权借助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 王前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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