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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三部门就教师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  依法严惩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败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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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06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体育)
专栏:

教育部等三部门就教师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
 依法严惩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败类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就一些地方发生的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对这类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通报指出,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
  三部门强调,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学校工作、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切实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和师生安全。三部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学校要帮助学生和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内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使师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
  据介绍,最近一段时间,辽宁、吉林等地相继发生个别教师强奸学生犯罪事件。犯罪分子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败类,但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目前,犯罪分子已被判处死刑,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严肃处理。(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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