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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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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07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
  问:去年,县政府在我们村修建乡级公路,征用了我们承包的耕地,但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理由为修路是公益事业,我们也是受益者。难道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就可以不予补偿了吗? 河南濮阳县梁庄村 李群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征用耕地进行修路等公益事业,仍需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每人4至6倍,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此外,征地时还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中心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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