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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期羁押仍须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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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07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治理超期羁押仍须努力
裴智勇
  继收容遣送问题之后,超期羁押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羁押,是指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长期以来,超期羁押得不到纠正,被称为法律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日前传来两则相关的好消息:其一,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359人,检察办案阶段已实现无超期羁押案件。其二,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对涉嫌超期羁押的当地派出所两名民警以非法拘禁罪起诉。
  第一则消息反映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的力度和成效;第二则消息则表明,超期羁押的解决已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此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公检法三家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这个积重难返的老问题的解决开始有了希望。
  但是,治理超期羁押的路还很长。目前,公安、法院系统尚未就各自办案阶段的超期羁押问题拿出解决方案。据报载,2001年仅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就有66196人,截至当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其中有45人被超期羁押5年以上。更有甚者,河北农民杨某被超期羁押12年,广西农民谢某竟被超期羁押28年之久,实在令人震惊。
  前一段超期羁押的治理工作已经有了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应得到坚持。
  首先,治理超期羁押问题要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明确指出,超期羁押等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就是违法犯罪。既然是违法犯罪,就要依法惩治,该追究的要追究,该定罪的要定罪。
  其次,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进行严格监督。人大和检察院的权力必须硬起来,要敢管、能管、会管。监督不到位,就是失职。目前,全国人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检察院先从自身做起,找出问题,切实纠正,卓有成效。在防止反弹的基础上,检察院更重要的职能是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第三,公检法机关要转变执法观念,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在法治社会里,执法机关的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是滥用权力,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实际上,超期羁押的背后是“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在作祟,“宁可错抓百人,不肯错放一个”、“如果是坏人,放了多危险。”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颇:片面重视打击违法犯罪,忽视程序正义和忽略公民权利保护。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这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指导思想。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这体现了广大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体现了十六大精神正日趋深入人心。同违法收容一样,超期羁押也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是关系公民权利、关系法治建设、关系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当前,全党上下正在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治理超期羁押合乎法理,顺应民心,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可以做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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