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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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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1-05
第3版()
专栏:

  简复
问:
贵报十二月四号报登载《蒋美成立航空协定》一文,我有几个问题:
(一)蒋介石不是在八月三十一日已和美国签订准许陈纳德组织空运大队在中国各地飞行吗?为什么蒋贼现在又和美帝国主义成立航空协定呢?
(二)蒋美航空协定中,中国指定地点为天津、上海、广州三处。是否除指定地点外,美国飞机还能任意飞行各地呢?
(三)蒋美航空协定成立后,八月三十日的签订是否还有效?
读者郝玉门
答:
八月底蒋政府和陈纳德签订的空运合同,是蒋介石出卖中国航空权的第一步,该合同系规定在行政院救济总署的名义下,设立陈纳德航空运输公司,其任务除运输所谓行总物资外,并兼运商货,而行总救济物资分配地区亦均划入该公司航线范围。这个公司的成立,是在签订让售剩余物资条约的同时,并与由陈氏和中国买办官僚资本家们所创办的“中美实业公司”有密切关系,故不仅便利了国民党运输美国军火到内战前线,而且使“中美实业公司”得以更加加强对中国经济的垄断。
十二月廿日签订的蒋美航空协定,是蒋介石进一步全面出卖中国航空权的勾当。如果说前者为与陈纳德私人之间的零售,那末后者就是对美国官方的批发。所谓中国指定天津、上海、广州三处为起落地点,实际上是根据中美间北太平洋、中太平洋及大西洋三条航线的需要而“指定”的。至于在上述三地以外,还能不能在各地任意飞行,那只要看“并可以在以后随时同意之地点载卸乘客、货物与邮件”的规定,就可以知道,只要美帝国主义有所需要,蒋政府是随时可以同意的。这个卖国协定的全部意义如何,请参看十二月二十九日本报之新华社评论,便可明了。
上述两契约,虽互为依辅,但总算是两回事,后者是不影响前者之有效性的。(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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