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介绍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08
第3版()
专栏:

介绍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
张尚鷟
法律出版社编译出版了苏联杰出的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院士的论文集“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全书共选辑维辛斯基院士自一九三八年至一九五三年期间有关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的论文十五篇。
在“马克思著作中的法和国家问题”、“列宁斯大林论国家和法”等几篇论文中,维辛斯基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和历史类型以及它们的阶级本质等基本理论。因为国家和法的问题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关联到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资产阶级学者们竭力把国家和法的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他们不是把国家和法看成为不可理解的神秘的东西,就是把国家和法看成是所谓“永恒不变的真理”、超于一切之上的“公正”。资产阶级学者们想借歪曲国家和法的实质来替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作辩护。维辛斯基在他的著作中无情地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的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观点。
在“苏维埃国家是一个新型的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法”和“苏维埃国家宪法原则的胜利”等几篇论文中,维辛斯基根据列宁斯大林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关于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及其两个主要发展阶段的学说、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学说、关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以及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是建成共产主义的有力工具的学说,热情地论证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优越性,指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同一切剥削者的国家和法的根本区别。在剥削阶级当权的社会里,国家和法是巩固人剥削人的制度的一种手段,是剥夺广大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和法是废除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手段,是确认人们在法律上平等的手段,是为人们在经济上平等这一原则的胜利而斗争的手段。
在“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苏维埃法律科学中的几个问题”等篇论文中,维辛斯基尖锐地揭露了苏维埃法学界所存在过的错误和缺点,论证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
自从苏维埃国家建立以来,在很长一个时期中,以巴舒坎尼斯、克雷连柯、别尔曼及其他叛徒为首的托洛茨基—布哈林匪帮,曾盘踞在苏维埃法学界中,垄断着苏维埃法的理论研究工作。他们伪装成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捍卫者”,实际上长期地从事出卖苏维埃祖国的勾当。从前布哈林所制定的关于在十月革命刚一胜利后、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就应消亡的“公式”早就被列宁尖锐地批驳和嘲笑过。可是这些匪徒们却根据布哈林的“公式”到处宣传“法律虚无主义”的所谓“理论”。
维辛斯基针对着“法律虚无主义”的谬论,系统地阐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关于国家消亡问题的理论。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法看成是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杠杆,是对社会实行共产主义改造的有力工具。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包围的形势下,不但不应该使国家和法消亡,而且还必须大大地加强和巩固国家和法。否则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胜利。
苏维埃法学界,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之下揭露和粉碎了暗害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后,首要的任务就在于要继续肃清暗害分子破坏活动的一切残余。苏维埃法律科学工作人员,应该把最高限度地发展和巩固苏维埃国家和法当作自己的任务,法律科学应当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这上面来。
还在一九三八年时,维辛斯基就曾指出,苏维埃法律科学面临着许多重大的任务;由社会主义建设任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从法律上来加以研究。而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则是关于确定“法的定义”的问题。
维辛斯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在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各种歪曲的同时详细地论证了这一问题。他同其他苏维埃法学家一起,共同作出了第一次给法下一个正确定义的尝试。那就是:“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见第一○○页)这个定义,虽然是在一九三八年作出的,但它的基本内容,直到现在,仍为苏维埃法学界一致接受。这个定义为深入地研究法律科学各个部门的基本理论问题奠定了基础。
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观点,曾经不但表现在像“法的定义”这样的法律科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工作中,而且还表现在苏维埃法律科学的各个部门中。因此深入而具体地在苏维埃法律科学的各个部门中展开对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斗争,乃是苏维埃法律科学的最重要的任务。维辛斯基根据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和外交工作的实际经验,在他的论文中举出了许多例子(如刑法中的“共犯”问题,国际法中的“主权”问题、“侵略定义”问题等等),生动地说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对苏维埃法律科学的毒害,并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原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具体地批判了表现在苏维埃法律科学各个部门中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观点。
维辛斯基论述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基本任务的几篇论文,在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观点的问题上,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在我国司法工作部门中,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旧法观点,虽然在一九五二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批判,但批判得还很不彻底,旧法观点的残余依然存在。因而,系统地、深入地批判和肃清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观点,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中,仍然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维辛斯基在这本论文集中特别强调地论证了系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方法论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的重要性。早在一九三八年时,他就指出,苏维埃法律科学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著作中,找到取之不尽的财富,来解决法律科学各个部门当前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维辛斯基尖锐地批评了苏维埃法学界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伟大遗产所采取的不能容忍的冷淡态度。在此后的十多年中,维辛斯基陆续发表了他自己结合实际经验系统地整理、研究和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的论文。我国年轻的法学界,迫切地需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正如我们在这本论文集中所看到的,维辛斯基的这些论文,为我们树立了系统地,深入地,特别是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辉榜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