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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13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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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摘自《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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