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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重大改动 自然人可投资保险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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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25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重大改动
  自然人可投资保险公司
  本报讯 记者曲哲涵报道: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改稿对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大量改动。其中,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颇引人注目。
  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其中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
  关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修改稿同时提高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单一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10%提高到15%。外资股东的总参股比例不变,为25%。和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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