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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路人遭殃 原告被告五五分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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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27
第14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杜文娟
  导读:马路上一块飞来石子,引出了一道法律难题:一方利益受损,而事故双方却都没有过错,该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的基础,正是公平原则。因为对于一个没有责任人的“损害”,只由受害人或相关人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本案正是在这条法律规定下得以解决。
飞来横祸路人遭殃 原告被告五五分责
姚述年 刘丽强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姚桂媛依法获得赔偿款5200元。
  姚桂媛家住安福县枫田镇。一天,她在路边等车回家,不料一辆长途班车从她身边经过,正好轧到公路上一块小石头,石头弹出不偏不倚打在姚的额头上。姚当即倒地,血流满面。后经法医鉴定,姚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路人将车拦下,要求赔偿。车主则认为姚的伤情不是自己违章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不负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只愿付700元给姚治伤。姚治疗康复后,要求车主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车主拒付,从而引起诉讼。
  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客观实际,民事责任应由双方分担。为此,姚的医疗费由双方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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