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6阅读
  • 0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