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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员增效是方向 内部安置有优惠 符合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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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01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减员增效是方向 内部安置有优惠
  符合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去年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这项政策概括来说,就是今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所说的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改制分流的形式上,政策强调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在资产处置方面,要求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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