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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门立法促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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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03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广西:开门立法促公正
甘益伟
  编者按:地方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立法中重强化部门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导;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治理,轻对管理主体自身的规范。“利之所在,法之所在”,利益主体不断追求其利润存在的合理性就是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的真正动因。
  随着部门利益倾向相伴而生的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和冗长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它与“依法治国”的精髓(即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依法治权)背道而驰,不仅妨碍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还破坏了法的正义性、权威性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人民利益和意志代表的政治形象。为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提高立法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开门立法。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循民主立法这一基本原则。所谓民主立法,就是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有效途径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开门立法是立法法的基本要求,是使立法活动能够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部门利益的致命克星。自治区近年努力实践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在编制立法规划上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今年1月,自治区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出征集今后5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此举拓宽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响应,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共达378件,改变了以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作为编制立法规划主要来源的状况,从法规立项的源头上有效遏制部门利益倾向。
  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区在法规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直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论证研究工作,充分运用他们的专业优势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此外,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自1998年起至2003年,《广西日报》上共刊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8件法规的征求意见草案,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为立法提供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通过扩大社会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有效防止蕴涵部门利益、显失公正的法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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