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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黑中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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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04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谁来管管“黑中介”
吴兢
  这似乎是一个房屋“黑中介”异常猖獗的时期。身边的朋友但凡租房的绝大多数都遭遇过“黑中介”。
  一位美国朋友在北京租房,结果房屋银行“突然消失”。预付租金与押金,白白打了水漂……
  我的一位师妹也遇到了骗子房屋银行。房主收不到房租,上门赶她走甚至威胁要撬门。幸亏她沾了学法律的光,据法力争,房主才没敢乱来。不过,她已付的押金却讨不回来了。
  混乱的房屋中介市场,不但是近年来一个持续不断的投诉热点,而且有大幅攀升之势。据北京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发布的信息,今年上半年房屋中介服务投诉量已位居第一。这不禁令人不解:房屋“黑中介”究竟该谁来管?
  记者向建设部要求采访,结果却被拒绝。于是,我只好“自学”法律规定寻找答案。
  将房屋“黑中介”细细端详,发现这样的公司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就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一类则是虽然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
  第一类公司,由于先天不足,赚钱心切,极易违规经营,被消费者投诉的几率也较多。一旦被消费者投诉,结果会怎么样?依照2001年8月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条规定严格执行的话,第一类的房屋“黑中介”根本没有太多的生存空间,就已经被相关执法部门“叫停”。可是,据有关媒体报道,这一类的“黑中介”在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半数。
  再来看看第二类房屋“黑中介”。
  这一类“黑中介”表面合法,但其经营却常常违规。一旦消费者投诉,他们也同样会受到严格处罚。举个例子。“黑中介”惯用“信息不实”的伎俩,有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诱使消费者掏出信息费;有的则与房主串通一气,甚至不惜自己扮演“房托儿”,不但轻松赚到中介费用,而且还把违约的责任推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我仔细查阅法条,发现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责任人员,也要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论对哪一类“黑中介”,如果诈骗数额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还构成诈骗罪,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像我朋友遇到的房屋银行欺诈,自然也属此类。
  照理说,对房屋“黑中介”的处罚也很严格,可是,为何投诉率却越来越高?如此高的投诉率,被有关部门“禁赛”的又有多少?
  面对愈演愈烈的房屋“黑中介”现象,我们还是要认真地问一句:“究竟谁来管管‘黑中介’?”我们相信,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黑中介”,这种影响房屋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黑中介”,绝不应没有人管,也绝不能没有人认认真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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