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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食用油 抗拒处罚被拘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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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04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销售“三无”食用油 抗拒处罚被拘留
陈默
  导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为千家万户日常食用的食用油,正属于应限期使用的重要商品。本案中,经营者杨季帆大肆销售无食品标签、无合格证、无出厂日期的食用油,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当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经营者销售“三无”食用油而引起的非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2002年12月,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杨季帆销售“三无”食用油多达1620公斤,价值人民币10548元。石城县技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决定书送达以后,被处罚人杨季帆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石城县技监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处罚人杨季帆发出执行裁定书,并多次耐心向其做法律宣传解释工作,但其仍执迷不悟,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从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发,果断地对杨季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至此,杨季帆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销售“三无”食用油的行为既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他积极履行了处罚义务,并表示今后一定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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