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阅读
  • 0回复

麦崇楷一审被判15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25
第4版(要闻)
专栏:

麦崇楷一审被判15年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涉嫌受贿一案,今天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麦崇楷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麦崇楷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期间,于1997年9月接受汇华公司请托,为使该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查扣的设备不被收缴,明确批示广州市有关领导将上述设备解封发还,为此,收受该公司港币50万元;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于1994年接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请托,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对有关人员的强制措施,干预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为此收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给予的财物计港币23.2万元、人民币28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6万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