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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阿富汗签订延长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有效期限的议定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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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0
第4版()
专栏:

苏联和阿富汗签订延长中立和互不侵犯
条约有效期限的议定书
新华社十九日讯 据塔斯社喀布尔十九日讯:关于延长苏联和阿富汗两国在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缔结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有效期限的议定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阿富汗国王
为了促进苏联和阿富汗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的友谊与善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
本着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争取合作、巩固和平和建立国际信任的愿望,
认为苏联和阿富汗两国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有助于上述任务的圆满解决,
决定签订关于延长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缔结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有效期限的本议定书,为此任命以下人员作为双方的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任命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安·安·葛罗米柯,
阿富汗国王任命阿富汗王国的外交大臣穆罕默德·纳伊姆汗,
双方交换自己的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在修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阿富汗王国两国之间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缔结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的第八条(第八条规定条约为期五年,在五年期满后自动逐年继续生效。缔约一方有权在六个月前通知停止条约的效力。在通知停止条约效力的同时,双方将进行关于续订条约的方式的谈判——编者),以及苏联和阿富汗两国在一九三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缔结的关于停止一九三一年条约效力的期限和程序的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时,缔约双方同意,此项条约在本议定书生效以后的十年中仍然有效。
上述条约在满期后将自动逐年继续生效,但缔约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六个月前通知停止该条约的效力。
第二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在批准书交换后生效,批准书尽早在莫斯科交换。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喀布尔用俄文和波斯文各缮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全权代表安·葛罗米柯
阿富汗国王全权代表穆罕默德·纳伊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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