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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阿富汗一九三一年缔结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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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1
第4版()
专栏:

苏联和阿富汗一九三一年缔结的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阿富汗国王为了巩固两国在一九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于莫斯科签订的条约的基础上所圆满实现的友好和睦邻关系,并且相信这种关系今后将始终不变地得到发展,为世界和平的崇高目的服务,因此决定以一九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于帕格曼缔结的条约的同样的原则为基础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一旦缔约一方同缔约双方以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战争或军事行动时,缔约的另一方有义务对对方遵守中立。
第二条
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和对另一方管辖的领土作任何侵犯,不得策划对缔约的另一方有害的政治上或军事上的措施和行动。缔约的任何一方一律不得参加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的旨在反对缔约另一方的军事性质或政治性质的联盟或协定以及旨在反对缔约另一方的金融的或经济的抵制或封锁。此外,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对缔约的一方的行径带有敌对性质,缔约的另一方有义务不仅不支持这种行径,而且必须在自己的领土上抵制它和由它产生的敌对行动和计划。
第三条
缔约双方从互相承认国家主权出发,不得对缔约的另一方的内政进行任何武装的或非武装的干涉,并且将绝对拒绝帮助和拒绝参加采取措施反对缔约的另一方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所作的任何武装干涉。缔约双方不容许并将制止各种集团在自己领土上建立起来和从事活动,并且还将制止个别人的活动,如果这些人危害缔约的另一方,或者是准备推翻缔约的另一方的国家制度、侵犯它的领土的完整、或者动员和招募武装部队来反对缔约的另一方。为此,双方将不允许目的在于反对缔约的另一方的武装部队、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和各种军事物资通过自己的领土。
第四条
根据本条约的以上所述的声明,缔约的任何一方对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过去没有,现在也不承担与本条约相抵触的任何秘密的或公开的义务,在本条约的整个有效期内不参加与本条约相抵触的条约和协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声明,除了已经公布的文件之外,它们同其他陆上和海上直接接壤的国家之间不存在有任何义务。
第六条
缔约的任何一方在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范围之外保持采取步骤同第三者国家建立任何性质的关系和联盟的充分行动自由。
第七条
缔约双方承认,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执或者冲突,不管它们的性质和起因如何,永远只应通过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为了发展本条,缔约双方可以缔结相应的协定。
第八条
本条约为期五年,一经批准立即生效,并且应该在不迟于条约签字后的两个月以内加以批准。条约批准以后一个月内将在喀布尔互换批准书。
本条约在满五年期限后将自动逐年继续生效,缔约的每一方有权在六个月前通知停止本条约的效力。一旦按照本条通知废除本条约,缔约双方将同时进行关于续订本条约的方式的谈判。
第九条
本条约以俄文和波斯文各缮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订于喀布尔。
(新华社据塔斯社莫斯科十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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