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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农民都应该争取做一个好社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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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2
第2版()
专栏:

劳动农民都应该争取做一个好社员
何成
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但已经被许许多多农民看到是有利的事情,也被大家认为是一件光荣的事情。许多农民入社以后又欢喜又兴奋地告诉自己的亲戚朋友:“我已经是个社员啦!”很多姑娘找
“对象”的时候,都要先探听清楚:“他是不是社员?”社员,当然不是什么特殊的人物,在社会上也没有任何的特权,可是,人们很自然地把社员当成了一个光荣的称号。人们在说到“社员”这个词儿的时候,包含着这样的意思:是过幸福生活的人,是思想进步的人,是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走在前边的人。入了社,当然不应该看不起还没有入社的劳动农民,不应该把自己看得“高人一头”,更不应该对暂时还没有入社的人说风凉话,不应该欺负任何一个社外农民。可是,入了社,毕竟是同没有入社的人有些不一样了:成了集体的光荣的大家庭里的一分子,在这个大家庭里有自己应当享受的神圣的权利,有自己应当尽到的光荣的义务。
社员有些什么权利
有些农民觉得,加入合作社就要“什么也得听别人管”。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的很多条文,都可以打破这种看法。特别是在第十三条,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每个社员在合作社里都能够享到的权利。
头一种权利是“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有些劳动力强的人怕入了社不能多干活,不能多得劳动日,还不如在社外给人家做些零活多得工钱。有些劳动力弱的人怕入了社没有合适的活干,分不到劳动报酬,顾不住生活。知道有这样一条规定,就不必再“怕”了。每个社员在社里都有参加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不管是谁,不管用什么方式侵犯社员这种权利,都是犯法的。
第二种权利是“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这就是说:全社的“大家务”,并不只是由社里的领导人员管的,而是每个社员都有权利来管;社里的领导人员也不是任何人“指定”的,而是全体社员选举的;每个社员都有权利被选做社里的领导人员;每个社员都有权利担任社里的职务。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个社员对社里的事情都可以随便插手;那样就会搞乱。这是说:每个社员,只要自己办事公道,很有能耐,对社里的事积极肯干,受到大多数社员的拥护,社员就会选举他们做社主任、管理委员、监察委员等领导人员,就能被管理委员会任用做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技术员、生产队长等等工作人员。公道能干的人,在合作社里决不会被埋没。没被大家选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人,也能在社员大会上或者随便什么时候对社里的各种事情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或者是批评都可以;不允许社里的领导人员对这些意见不听不理,更不允许打击提意见的人,不允许在分派工作的时候故意给爱提意见的社员“穿小鞋”。提意见是每个社员的权利,谁也不许侵犯这个权利。
第三种权利是“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加入了合作社,决不是说除了合作社里的工作以外,别的什么事都不能做了,都得把适合各家各户自己干的副业(像养鸡,养猪和一些手工业等等)算做社里的副业。只要保证在合作社里做够社里大伙商量定的一定数目的劳动日,特别是在社里的农活正紧的时候不妨碍参加社里的劳动,社员都可以经营自己的家庭副业。这是社员应有的权利,社里的领导人员不但应该许可社员在这样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还应该鼓励和帮助社员做这种事情。
第四种权利是“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这就是说:社里举办的各种生产事业和文化福利事业的好处,每个社员都可以按照大伙商量好的办法享受到。不是社员,就享受不到。
社员有些什么义务
有些农民认为加入合作社就是“什么也不用自己操心啦”。这想法也不对。不能光享权利不尽义务啊!示范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清清楚楚地规定了每个社员在社里都应该尽到的义务。
头一种义务是“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是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全体社员就都应该遵守和照办;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选举出来的,它的决议全体社员也都应该照办。少数在通过的时候不赞成、没有举手的社员,是不是可以不遵守、不照办呢?不可以。不赞成,通过以后也还可以提意见,大伙都同意了这意见,再开会的时候就可以修改。可是,在没有修改以前,每个社员都要遵守,都要照办。
第二种义务是“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合作社的劳动纪律也是社员大伙议定的,是为的保护全体社员的利益。我国的宪法上也规定了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如果社员想不参加社里的劳动就不参加,在参加社里的劳动的时候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把工作做好,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合作社就会受损失。社里受了损失,也就是每个社员都受了损失。
第三种义务是“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宪法上早有明文规定。国家财产是全国人都有份的,特别是农业机器站的财产,同社员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全社公有的财产,是全社发展生产事业和文化福利事业的根底;私有公用的生产资料,同全社生产的发展也有密切关系;大家都爱护这些财产,同社内的团结、合作社的巩固也有密切关系;损失了社里要赔偿原主,对每个社员也都是一种损失。因此,谁也不许破坏或者侵占、偷窃公共财产和私有公用的财产,谁也要爱护这些财产。
第四种义务是“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社里闹不团结,什么事也办不好;闹得严重的话,还会把社闹垮。社里的领导人员要紧密地团结起来,全体社员也要紧密地团结起来。谁闹不团结,谁就不是个好社员。闹不团结,就是破坏合作社的一种行为。社员人人都有责任加强全社的团结,防止和改正闹不团结的情形。当然,还有别的破坏合作社的活动,特别是来自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每个社员都应该注意。贪污、盗窃等等,也都是破坏合作社的活动。每个社员,只要一发现这些破坏合作社的情形,就要提出来,提给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者提到社员大会上,或者告诉党和政府。
什么人可以做社员
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呢?社员既然有许多光荣的权利和义务,农业生产合作社既然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办社的目的既然是逐步地消灭剥削、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那就决不能把随便什么人都吸收进来,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能力做一个社员。入社是自愿的,谁不想入就可以不入;可是并不是自由的,不是谁想入就可以入。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人民(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入社的,经社员大会通过,才能够成为一个社员。不但不接受富农入社,而且要教育社员时时刻刻防止和打击富农对合作社的破坏。在一个合作社刚办起来的几年以内,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现在已经改变成份的,也暂不接受。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入了社的时候,对于已经按照法律改变了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一个一个地接受他们入社;在接受他们入社的时候,不但要经社员大会审查通过,还要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示范章程草案还规定: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他们的家属除外)。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合作社不受破坏,保护全体社员的利益。为什么可以吸收的时候也要一个一个地吸收呢?这是因为,这些人中间,有经过长期的劳动、一贯老实守法、改造得比较好的;有经过劳动改造,但是还没有改造好的;也有一直不是老老实实守法劳动的。对第一种,才可以吸收。对第二种,可以让参加社里的劳动,但不算社员。对第三种,就坚决不让参加,并且可以把他们分到骨干强、基础好的合作社里去加以管制。
除了这些人以外,对于要求入社的劳动农民,都不许不让入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这里当然包括上中农在内,只要他们的确自愿入社,就不要排斥他们);还规定: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能够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有些农户缺少生产资料或者劳动力弱,有些合作社怕“背包袱”,不要他们入社;其实,合作社的生产要不断发展,要发展多种经济,劳动力越多越好,即使是半劳动力,甚至比半劳动力也不如的人,在合作社里也能起不小的作用。办社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逐步消灭剥削,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把这些户丢在社外任人剥削,就违背办社的目的了。
为什么要年满十六岁才可以做社员?一般地说,年满十六岁才有能力执行社员的权利、尽社员的义务。不满十六岁,可是也能参加社里的劳动,怎么办?可以让他参加劳动,并且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劳动的多少、好坏给他们劳动报酬。
能不能退社?能。入社不是谁想入就可以入,出社却是谁想出就可以出。如果要退社的话,入到社里的土地、东西和钱还给不给?给。怎么给法?在示范章程草案里规定得很合理,很清楚,一看就明白。是不是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退?那可不能。那样做就会妨碍全社的生产,并且不便于算账。一般地说,要到生产年度完结的时候(一般地区都是在秋收以后)才能退社。
做一个社员的确是光荣的,做个好社员就更光荣。还没入社的农民们,欢迎你们做一个社员!已经入社的农民们,祝你们都做一个很好的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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