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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西医并重落到实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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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26
第11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把中西医并重落到实处
中华中医药学会顾问 田景福
  中医药学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上个世纪的前半叶却处于被消灭、被取缔的悲惨处境。1929年国民政府第一届卫生委员会议提出“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并获得通过。虽然国民政府迫于人民大众的反抗而未实行,但中医药界所受的打击很大。
  新中国成立后,中医药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怀下,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团结中西医”作为卫生工作方针之一。1982年《宪法》总纲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91年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将“团结中西医”修改为“中西医并重”,作为现行的五大方针之一。“中西医并重”是宪法规定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标志,又是处理好两种医学并存关系的准绳,意义深远。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国家科委等8部委局共同组成《中医药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经过近20年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论证,《中医药条例》终于问世,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
  学习《中医药条例》,使我对以下几个问题有了进一步感受:一、《中医药条例》第一条阐明了宗旨,即“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我们从防治非典的战斗中中医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体会到国家颁布《中医药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人民的需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宪法规定两种医学都要发展,两种医学并存是我国的国情。《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但中西医并重方针能否落实,是检验《中医药条例》执行情况的准绳,是标志、是关键。目前中西医并重的内涵、标准不明确,是很难衡量与评价的。
  三、《中医药条例》出台表明我国中医药立法程序的正式启动,但任何一部法规都要有一个实践检验的过程。建议主管部门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贯彻条例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使《中医药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细化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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