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立案、庭审和执行推出新举措 重庆法院系统坚持执法为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28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来自一线

立案、庭审和执行推出新举措
 重庆法院系统坚持执法为民
  重庆市法院系统将转变作风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今年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作风年”活动,高级法院制定了立案、庭审和执行“三个作风”规定。同时推出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判后提示制度、不预收执行费制度以及执行工作“五条禁止性规定”等,在各级法院推广实行。
  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提醒当事人预见诉讼风险。此举旨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全市法院在立案环节进行告知,并通过发送“诉讼指南”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提醒。
  出台了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全面认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是法官的责任。在案件依法作出具体裁判后一段时间内,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有异议,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的内容、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判后答疑制度分两个阶段,一是宣判时回答当事人的疑问,二是宣判后3个月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法院有责任回答。在答疑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判决有疏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有的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如发现案件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规范了诉讼收费制度。以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诉讼收费管理为目标,强调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费外,一律实行案件执结时交纳。
  在执行工作中出台了“五条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一是严禁随意剥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认真落实执行申请费减、免、缓的规定,让交不起费的当事人能够顺利申请执行;二是严禁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搞利益驱动。此类案件须由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简化立案程序。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三是严禁滥用械具和人身强制措施。严格执行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允许以拘促执;四是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认真对待和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五是严禁随意中止和终结执行。对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要尽力提供司法帮助,不得借用中止、终结等手段,一推了之。重庆市渝中区 林泓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