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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拒绝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入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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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5
第6版()
专栏:读者来信专页

不应当拒绝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入社编辑同志: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和烈属、军属等入社,这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从目前我县的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农业社都已经这样做了,但是也发生了一些排斥或留难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入社的事情。如中荷乡军属高凤娣要求参加中荷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里的负责人嫌她家劳力缺乏,就借口她住处离社太远(实际只一华里多些),生产和开会不便,不让她入社。她虽然一再保证开会不缺席,生产不落后,但是社里的负责人还是说要“考虑考虑”。后来区委发觉了,问题才得到解决。又如,印北乡复员军人顾坤泉,家中只有他一个人,土地原由乡政府代管,以后交给了建设农业生产合作社耕种。他复员回乡后几次要求入社;但是,社里竟说他“劳力不强,不善农业生产”,拒绝他入社。这个问题也是提到中共太仓县委生产合作部才得到了解决。
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一般的都是政治觉悟较高,对党的互助合作政策是热诚拥护的。吸收他们入社,不但有利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而且也是做好拥军优属的一项积极措施。一切留难和排斥他们入社的错误作法都应该得到批判和纠正。
江苏太仓县人民委员会 王兆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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