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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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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5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有关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几个问题
答读者问
问:为什么在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前,先要确定农业社的股份基金?
答: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贫农解决入社费用的困难,以便提高贫农在社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加强贫农、中农之间的团结,更好地贯彻互利政策。根据这一目的,在贷款发放以前,就需要农业社先确定社员股份基金。这样,才能知道那个贫农社员有多大困难,需要贷多少款;那个社员没有困难,不需要贷款。如果在农业社确定社员股份基金以前就发放贷款,就很可能产生社员平均分配贷款或有用途不正当等毛病,使贷款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问:农村的烈属、军属以及小商贩是否也可以贷款呢?
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贫农和个别有困难的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军属、烈属和老弱孤寡等,如果合乎以上条件,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缴纳股金有困难,也必须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而且贷款期限还应该适当延长一些。
过去是城市贫民或农村小商贩而现在已经参加了农业生产的人,在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如果当时经济条件相当于贫农或下中农,也可以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问:贷款户的面和每户应贷的数目应该怎样掌握?
答:各地的经济情况是很不平衡的,因此贷款户的面和每户应贷的数目,也应该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经济作物区和丰收地区,贷款户的面就应小一些,每户贷款的数目可以多一些;在贫瘠地区和灾区,贷款的面就可以宽一些,每户贷款的数目要小一些;在一般地区,贷款户的面和每户应贷的数目,应该比贫瘠地区和灾区再小一些。从全国总的情况看来,入社贫农贷款户的面大约在百分之三十到四十,但是各地应有所不同。
每户贷款数目的多少,要在农业社确定了每个社员的股份基金以后,根据“多缺的人多贷,少缺的人少贷,不缺的人不贷”的原则发放,不能按照贫农社员的数目平均分配。
问:农业社组织副业生产所平摊的费用,是否也可以贷款呢?
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用途有两项:一项是社员应缴纳的当年生产费用平摊价款;另一项是已经作价归社的主要生产资料每户应平摊的价款。前一项用途中,就包括副业生产费用在内。党的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提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其中说:“按照当地的条件,并且在地方国家机关的计划指导下,发展包括农业和手工业、畜牧业、林业、果木业或渔业等副业的多部门经济。”因此,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用途内,就应该包括副业生产费用在内。但是,副业生产费用需要贷用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必须是属于社员的平摊部分。
问:乡一级的领导机关是否可以批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对象和数额呢?
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这一项工作,对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有很大的作用;为了不致于出偏差,并且很好地总结经验,给今后大量发放好这项贷款打下基础,所以在试点工作中由区一级领导机关批准这项贷款的对象和数额。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随着今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参加农业社的农户一天比一天增多了。如果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还由区一级领导机关批准,不但时间上来不及,而且区里也不可能对全区每户贫农的经济情况都知道的很细致。同时,各地在试点工作中也已经取得了不少经验。因此,今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对象和每户应贷的数额,可以由乡一级党、政领导机关审查批准,但是必须吸收银行干部和办社干部参加审查工作。这样就会使问题解决得更及时、更完善。但是银行营业所应该经常对贷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问:贷用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时候,是否可以由社员集体立约?
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以社员个人为贷款对象的,所以在贷款的时候应该由社员个人向银行立约,贷款到期后由社员个人偿还,只是在借款和还款的时候由农业社统一办理手续。但是,如果今后大量发放的贷款都由社员个人立约,这项工作就过于繁重。因此,也可以由农业社的贫农贷款户集体向银行立约,契约后面附上一个贷款户的详细名单,写明那一户贷了多少,贷款户名单和贷款数目必须写得清楚不错。这样,就可以减轻银行的工作,也便利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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