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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的有益探索——贵州省兴义市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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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08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代表工作的有益探索
——贵州省兴义市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综述
朱增严 叶代辉
  兴义市的实践
  贵州省兴义市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开展代表述职活动,至今年市第四届人大换届前,全市1459名乡镇人大代表80%向选区选民进行了述职,252名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至少进行了一次述职。全市有90%的选民参加了代表述职会议,对代表述职的满意率达到98%。
  开展述职活动之前,该市人大常委会首先深入26个乡镇、60个行政村,走访了1000多名选民和3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征求了50个代表所在单位的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为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理论准备。其次是及时向市委汇报代表述职活动的安排意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开展这项活动,并向政府及其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通报具体实施方案,为代表述职营造良好氛围、创造必要条件,使代表、选民及代表所在单位对此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1999年初,兴义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不同经济、交通、区位类型的坪东、敬南两镇进行试点。为了推动这项工作,通过在试点中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该市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经验,如:根据农村季节和各部门工作安排,确定城、乡选区召开代表述职会议的时间;根据选区选民居住的情况确定召开代表述职会议的形式,居住集中的召开选民大会,较分散的就召开选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出席人代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参会或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督促和协助政府推动工作的情况,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为民办实事的情况;每次述职会议,选区至少安排一名代表述职,选区所有代表到场观摩、听取选民的评议和意见、建议;定期培训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组长,并指导其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等等。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积累,兴义市代表述职工作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兴义市人大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暂行规定》、《代表述职工作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代表述职活动持久开展提供了保证。
  代表述职效果好
  兴义市开展的代表述职活动是人大代表工作中一次有益的成功探索,将对各地人大工作起到借鉴和启示作用。
  兴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知荣说:“虽然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都赋予了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力,但其规定太笼统、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选民监督人大代表不能落到实处。代表通过规范的会议形式向选民述职,是对选民的尊重和负责,更是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具体表现,选民也能通过这一形式对代表进行积极监督,促进其充分履行代表职责。”
  市人大代表陈再益、余黔、范功喜等谈到代表述职,他们强烈地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前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在不行了,压力大了,干不出成绩,对不起我们的选民。他们积极奔走呼吁,筹集资金200万元,带领选区群众对伍寨、南山两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彻底解除了伍寨、南山两河两岸4000多亩土地逢雨成灾的水患。选民们说:下届我们还选他们做代表。
  选民周朝元说:“以前讲民主却不知道民主是啥样?现在晓得了,通过代表述职,不但能了解代表是如何履行职务的,对代表履行职务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还能够通过代表对政府及其官员提出我的想法。”代表述职活动还进一步推动了选区,特别是农村选区的法制建设,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比过去高了,民主法制意识比过去强了,各类案件比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前减少了,如:壁山、双凤等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比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前下降了50%,30多个村被评为各级治安模范村。
  几个问题要注意
  从兴义市人大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情况看,有些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如:选民较为分散的选区如何组织代表述职会议;“官员代表”如何在述职中起表率作用;代表述职说了就“了”;会前准备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必然会导致述职活动搞形式、走过场,影响代表述职的质量。
  一是根据选区情况确定述职会议形式。选区小、选民少、居住集中的选区,可召开全体选民大会。选区比较大、选民多、居住分散的选区,召开全体选民大会既不实际,又难组织时,可采取召开选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代表述职。
  二是“官员代表”必须向选民述职,并应起表率作用。从代表作用看,“官员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影响较大,执行代表职务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影响看,“官员代表”积极履职可在代表中起表率作用;从自身工作看,“官员代表”更应深入基层,联系选民,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为民主、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因此,“官员代表”应带头向选区选民述职,不能以公务忙为借口不参加述职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述职的,必须向原选区写出书面述职报告,选区将选民对书面述职报告的意见再反馈给本人,使之接受选民监督。
  三是应把选民评议与代表述职结合起来,不能代表说了就“了”。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议是对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发挥作用的促进;对选民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下次述职时向选民汇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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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人大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三条对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对代表的监督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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