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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交锋之后的收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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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09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知识产权 交锋之后的收获
本报记者 吴兢
  新闻背景
  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两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件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在起诉北京市新东方学校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权一案中胜诉。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另一件是状告美国道琼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书法作品“道”字的书法家关东升,打赢了这场官司,获赔405684元。同时该公司不得再将关东升所写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中。
  两个案件的背后,有着共同的法律背景和社会影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评论道:“对中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我们都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这两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四个思考。”
  一个证明:履行“国民待遇原则”不打折扣
  加入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几个词之一。具体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外国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和中国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一样,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就新东方一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于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我国有义务对美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
  在中国,新东方以其有效的英语培训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样也要被判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道琼斯一案中,外方当事人侵犯了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同样也要承担责任。这就证明,既然有“国民待遇”的承诺,中国的司法就严格履行不打折扣,对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一个理念: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凳子”
  新东方学校在庭审中辩称,考试题在考试中利用了就被公开了,谁也没有办法控制考试题作为信息流传。
  郑成思认为,这种信息公用论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观点没有正确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没有弄清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他说:“知识产权和物权截然不同。物权可以通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来控制,但以信息为保护内容的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比如一个凳子,如果它属于你,你就可以占有它控制它,放在家里也好,放在办公室也好,别人都拿不走;但对于一个扔在大街上的凳子,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拿走。这是物权。
  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特定的信息。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信息,版权保护的是作品信息,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标识信息。这类信息如果在社会上公开,要想控制其传播就很困难,很容易被别人利用。关键是,法律为此专门赋予了权利人对这类信息的专用权,别人未经许可就不能利用,否则就是侵权。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即使权利人不能控制它所保护的信息,得到信息的人也不能未经许可任意使用。任何人不经许可并无偿利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没有权利可言了。”
  一个忠告:进入市场前做好“知识产权论证”
  加入WTO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涉外率也大大提高。本文开头两个案件便是明证。
  这一现象说明三个问题:第一,加入WTO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积极依法维权;第二,外国公民、法人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增强,愿意来中国打官司;第三,中国企业、法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尚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郑成思说:“保护知识产权,不应只在入世后‘热’一阵子。入世后,知识产权案件增多,涉外率也有所提高。如果我们对此不加重视,不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诉讼就会越来越多。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任重道远!”
  郑成思给所有中国企业一个忠告:在推出自己的产品、服务等经营性项目前,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论证”。
  一个建议:既不侵权也不忘维权
  郑成思强调:“加入WTO后,我们尤其要注意,市场准入是双向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双向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是双向的。”
  比如,关东升状告道琼斯一案。郑成思说:“‘道’字,作为一个字来讲是没有版权的。但艺术家把它作为书法写出来,则是有版权的。这一点,很多商家容易忽略。有200年知识产权制度的美国,它的商家也不例外。一字千金啊!关东升积极主动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成思建议:“我们要做到:既不侵权,也不忘维权;既要依照世贸组织规则平等保护外国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防止别人来侵犯中国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一定要认真加以保护,应该申请专利的就申请专利,应该注册商标的就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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