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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互利和公私兼顾的原则分配收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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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2-29
第2版()
专栏:

按照互利和公私兼顾的原则分配收益
何成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是大伙劳动得来的,自然也要由大伙儿来分配。社员在社里劳动一年,谁也关心:劳动成果究竟要怎样分?自己究竟能分多少?还没有入社的人最关心的也是:入了社能不能增加收入?自己会不会吃亏?
适当地规定生产资料的报酬
放心吧,合作社一定要做到适当地分配收益。
在农业合作社里,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处理社内任何问题的时候都是这样,在分配收益这样牵扯到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更是这样。
合作社分配收益,首先要实行互利的原则,使贫农中农都不吃亏。在合作社刚成立的时候,一般地说,中农的生产资料多些,好些,贫农的生产资料少些,坏些。为了实行互利的原则,最重要的是把土地和劳动的报酬规定得合适,把别的主要生产资料的报酬也规定得合适。只要劳力和生产资料的报酬都合适了,贫农中农就能两利。
办了社以后,大家齐心发展生产,生产增加到一定程度,绝大多数社员不要土地报酬收入也比入社以前增加了,社里也有力量照顾特殊困难户了,半劳动力也都有不少活可以干,能得到很多劳动报酬了,大家的觉悟也都提高了,就可以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采用那种最合理的、最能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劳动的完全按劳取酬的分配办法。这些,在前边讲解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时候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多谈。
积累公共财产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当中,还有一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公共财产怎样积累和积累多少。这实际上就是社员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怎样正确结合的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合作社年年在分配中总要发生这样的问题:公积金、公益金该留多少?
有一些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社员,没有远大的眼光,不顾发展集体的生产事业和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的需要,只看到社员个人眼皮底下的一点点经济利益。这就出了一种奇怪的事情:合作社的生产增加了很多,公积金、公益金却留得很少;社员靠着集体生产增加了很多收入,却不关心集体利益。有些合作社甚至“全部分光,寸草不留”,还说这样容易“显示合作社的优越性”。这不是公私兼顾,而是“公瘦私肥”。这样干会有什么结果呢?一定会是:集体的生产事业和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都不能再发展;受到意外的灾害没有足够的力量抵抗,社里的生产还会降低;社员发生了意外的困难,还是像入社以前一样不好克服。社“瘦”了,社员“肥”得也有限,并且还会“瘦”下去。当然,不顾社员的个人收入和生产上、文化福利事业上的实际需要,留下过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也是不对的。
还有些合作社不愿积累公共财产,是怕社扩大的时候新社员进来沾光。他们说:“可不能咱栽树叫他们歇凉。”他们主张不留或少留公积金,有的甚至主张在扩社、并社的时候把过去的公共财产分掉,等新社员进来“另打锣鼓另开张”。这样,也就出了一种奇怪的事情:合作社发展了,扩大了,社里的社会主义因素却反而减少了;社很大,却很空,怎么能发挥大社的优越性、更多增加生产呢?
示范章程草案的总则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须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究竟怎样才能使公共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都能适当地满足呢?在示范章程草案里规定得很清楚:公积金的数量,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生产总值扣除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经营技术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稍多一些。公益金一般地可以占每年全社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要是受灾减产了,照这个比例留就会使社员的生活发生困难,那该怎么办?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在歉收的年份,公积金、公益金可以酌量减少;在丰收的年份,可以酌量加多一些。
如果有的社员要退社,或者有新社员要入社,或者有几个合作社要合并,对社里的公共财产该怎么处理呢?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合作社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不允许分散。社员退社,只能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抽回他的一份股份基金和投资,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不允许任何一个社分掉合并前所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老社接受新社员的时候,除了要他交应该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该对他提出额外的要求。过去有些合作社在吸收新社员以后,要新社员补交公积金、公益金,那是不对的。这样做,先入社的人不是吃亏了吗?要知道,这些公共财产都是用集体力量创造的,是属于集体的,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如果不是共产党领导大家走合作化道路,这些公共财产就永远也不会有。每个社员个人应该得的利益,在分配收益的时候已经得到了,谁也没有吃亏,而是增加了收入。我国的宪法有明文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怎能化为个人所有呢?合作社积累的公共财产既不是属于个人的,新社员入社的时候当然也无须乎“补一份”;再说,合作社的公共财产越积越多,如果要每个后入社的人都“补一份”,怎能补得起呢?补不起的人就都不能入社,合作社怎么能变得更大更有力量呢?
分配的次序和时间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工作当中,除了分配比例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分配次序的问题。示范章程草案里规定了两种分配办法:第一种:由社员家庭各自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在这情况下,应该按这样的次序进行分配:1、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2、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3、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牧畜的报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租金;4、按照农副业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第二种:由合作社统一交纳农业税、交售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在这情况下,应该先尽了对国家的义务,然后按照上面说的次序分配。示范章程草案还规定了:实行第一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该积极准备实行第二种办法。为什么呢?因为,实行第一种办法,对国家来说很不方便,对合作社来说分配起来也比较麻烦,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不容易保证完成。第二种才是比较进步的、更合理的办法。
合作社的分配一般是在秋收完毕以后进行。那末,秋收以前要花钱怎么办?不少还没入社的人都有这么个顾虑:怕入社以后平常没有零钱用。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示范章程草案已经作了规定: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可以预先分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怎么预先分配呢?应该先由合作社留下公共需要的一部分,然后按照社员已经做的劳动日的数目,同时照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来分。只按劳动日不顾社员的实际需要是不对的;只按实际需要不按劳动日的多少,也会妨碍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出卖农产品的收入和副业收入等),在社里留下公共需要的一部分以后,可以根据社员的实际需要,允许社员预先支取
一部分。社员预先支取的现金,一般地不应该超过他已经完成的劳动日预计应得的报酬。有些合作社在预先分配和让社员预先支取的时候,事先没有根据每个社员所做的劳动日加以计算,结果,一部分社员用的粮款超过了他自己应该得的部分,退又退不出来;另一部分社员却得不到他应该得的部分,那就不好了。按照示范章程草案的规定来做,就可以不再发生这种情形。
有人需要多分现金少分实物,有人需要多分实物少分现金,有人需要这种粮食多,有人需要那种粮食多,有人需要棉花多,有人需要棉花少,怎么办呢?示范章程草案中也已经作了合理的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照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范围以内的东西,社员中间有多余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该加以调剂。这样,对国家有好处,
一部分社员的困难克服了,别的社员多分了现金和别的东西,也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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