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阅读
  • 0回复

全国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3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本报厦门10月22日电 记者徐运平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记者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日前分别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检察机关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实行监督,也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当立案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