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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民的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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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3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接受人民的监督
余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2日公布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有两项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监督;二是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这一消息令人振奋。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观念,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条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增强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顺应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这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创新。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样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除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之外,少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老百姓反映强烈。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推进司法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改革举措,成败关键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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