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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构成条件更严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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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4
第4版(要闻)
专栏:在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构成条件更严格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王以铭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及专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对其股东构成应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本法规定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方面的经验,并对股东资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有的部门和一些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必须具有不低于三亿元的注册资本,并且基金管理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将包括个人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扩大规模,也限制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工持股。建议为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留下必要空间。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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