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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短信何其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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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6
第8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骚扰短信何其烦
梁芸
  案例:张小姐半年来常常收到非常男女、同城约会之类的短信,致使其男友误会。打电话到运营商客服中心询问,被告知有的是运营商合作网站使用的号码,有的不是。如果用户不喜欢,可以拨打联系电话要求停止接收此类短信。张小姐很气愤,为什么自己的号码居然被陌生网站知道而且被迫接收这些短信?还要自己打电话要求才能停止?
  张小姐的遭遇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很多人都有类似经历。莫名其妙的短信,如恋爱、中奖、点歌、看电影、代办毕业证、身份证、发票等五花八门,加上发送时间又随心所欲,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干扰。
  对此类短信,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生活安宁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这类短信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构成了骚扰。公民可以利用民事责任制度,根据两则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到法院起诉短信来源的网站、公司或个人等。这两条法律条文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的姜春玲法官对此问题也有一些看法。姜法官首先肯定了骚扰短信的侵权性质,并指出,因为手机号码等信息也属于公民隐私的一部分,运营商未经同意就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他人,是不妥当的。不经用户同意就发送一些具有商业性质或其他企图的短信,即使无害,也是非法的。未经用户要求就强行发送短信,是对手机用户的一种侵害。因为是否接受此类短信是手机用户的权利,应由手机用户决定,那种由用户提出拒绝接收的要求之后才停止发送短信的作法有违法理。不过,因为大部分短信骚扰情节比较轻微,损害后果不好确定,而且司法救济的方式有限,从诉讼成本考虑,人们一般不到法院起诉。另外,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短信发送人、网站或者运营商,而不能将发送短信的“号码”列为被告。所以,查明发送短信号码的使用人是起诉的前提,但该信息由运营商掌握,一般不对公民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因此受到短信骚扰的普通百姓很难查证。另外,因为手机买号限制的放宽,有些非法之徒盗用他人号码或用假身份证买号发短信,追查就更有难度,只能由公安部门跟踪锁定。这也是目前法院受理此类纠纷较少的一个因素。要控制骚扰短信,需要运营商合法经营,保护手机用户的隐私;把好用户入网关,以方便跟踪追查;要对短信进行过滤,对于那些明显非法的短信,运营商应该不予传送。同时也需要国家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再有,公民如果起诉,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选择诉讼代表人进行具体的诉讼行为,裁判结果适用于所有选择诉讼代表人的人。这对出于某种心理不愿亲自起诉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对全部短信实行过滤还不现实,因为成本太高,每天2亿多条的短信需要大量的人手和设备,而且全部过滤也侵犯了发送合法短信用户的自由,会延迟短信的发送。所以只能部分过滤和监控,这同样也需要国家法律方面的支持。据报道,欧盟就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使手机用户不再被动接收垃圾信息。日本、韩国也出台了相关制裁手段,以遏制商业和不法短信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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