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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走向聘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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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8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为解决书记员队伍素质不高、人才资源浪费、法官队伍膨胀等难题,人民法院对书记员管理体制作出重大改革——
法院:书记员走向聘任制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多年以来,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早已在法院工作人员心中深深扎根。
  然而,10月27日,随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的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院新招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不能再晋升为法官。
  四大难题催生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随着社会发展,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并且造成了人民法院人员管理工作的四大难题:
  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根据旧的管理体制,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位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而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
  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改革重点是推行聘任制
  这次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
  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呢?试行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而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现有队伍如何“消肿”
  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有书记员45714人,占法院工作人员总数的15.29%。作为在改革之前法院现有的书记员,他们将何去何从?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副部长吕广伦介绍,各级法院将主要通过四个渠道消化现有书记员队伍:
  特别优秀的书记员可以按照严格的条件程序,提请任命为法官。现有书记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估计在将来一两年内有可能转任为法官的,占现有书记员队伍的20%左右。
  绝大部分书记员将通过一定的考核、考试程序过渡为法官助理,从事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估计将来几年由书记员转任为法官助理的,可以达到现有书记员队伍的60%左右。
  对于现有书记员队伍中无法转任为法官或法官助理,并能够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可以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原则上也不改任为聘任制,享受录用制公务员的相关待遇。这部分书记员可能占现有书记员队伍的15%左右。
  剩余5%左右的书记员,能够适合转任法院其他岗位工作的,可以转岗;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可以调离法院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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